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王某,系张某妻子)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李某骑着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后向南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两车损坏。经鉴定,李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张某为主要责任,李某为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与王某更换座位并由王某冒充肇事司机报警。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二人均谎称王某为肇事司机,后二人又主动承认张某是肇事司机并如实供述。张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另查,张某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吊销驾驶证,发生此次事故时,无驾驶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明知张某是肇事者而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张某减轻处罚,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张某虽未逃离现场并及时报警、救治被害人,与肇事后典型的逃跑行为看起来不同,但其追求的目的都是让自己的肇事行为不被公安机关发现,逃避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都是妨碍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行为,故依法认定张某具有逃逸情节,对其加重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当场死亡,王某明知张某无证、超速驾驶,可能涉嫌犯罪,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并“交代”了事故经过,且张某和王某在公安机关已经开展了现场勘验、调取沿路监控录像等侦查活动后,在多次询问中仍否认张某系肇事者,意图帮助张某逃避法律追究。即使张某已经被定罪处罚,但是包庇行为本身独立成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故对其宣告缓刑。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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