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包工头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7-09-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马晓芳 皮玉洁)包工头邓某某雇工人干活,工程完工后,他却将36.6万元工人工资挪作他用,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近日,邓某某被昌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邓某某承包昌吉市西外环中东汽车城4号楼工地的土建工程,并雇佣郭某某、何某某等20名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同年11月,邓某某所承包的工程竣工,昌吉市某劳务有限公司将工资发放给邓某某,邓某某向工人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将剩余36.6万元工人工资挪作他用。郭某某、何某某等工人找邓某某索要工资,邓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

  后来,郭某某、何某某等人无法联系上邓某某。2015年1月2日,郭某某等向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报案。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和短信联系邓某某,但邓某某以没钱为由,一直不去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解决问题。 2015年12月2日,邓某某到昌吉市劳动监察大队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郭某某、何某某等人工资36.6万元。然而,约定期限到期后,邓某某却未按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并失去联系。后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交至公安局,2016年1月2日,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陆续偿还工人工资31.6万元。

  2017年7月13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拒不支付2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36.6万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邓某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了被害人大部分劳动报酬,在审理中已全部支付劳动报酬,可认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昌吉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