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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发布时间:2016-05-3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4年6月,韩某与王某相识,并于同年12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结婚前,韩某给王某支付了10万元彩礼。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3月,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王某返还10万元彩礼。韩某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如果韩某主张返还彩礼款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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